關于印發《金灣區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0-10-21 10:26:18 瀏覽次數:-
關于印發《金灣區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
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相關單位:
《金灣區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實施,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金灣區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
珠海市金灣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金灣區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
與監測管理辦法
為適應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發展現代農業的新要求和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情況,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農業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工作,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農〔2014〕200號)和《珠海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關于印發<珠海市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珠海農水〔2018〕235號),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中介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按照“扶強、扶大、扶優”和“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不干預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進競爭淘汰機制,支持農業龍頭企業提升競爭力、影響力和帶動力。
第二條 申報條件和標準
申報區農業龍頭企業,必須是在本區行政區域內以農產品生產直銷型、農產品加工與流通型、農產品市場帶動型、飼料生產型、農業科技推廣型、農業新業態型共六種類型為主業的企業,其中農產品銷售收入(交易額)要占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并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和輻射帶動能力等方面達到一定標準,以及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有效帶動一定數量農戶。
區農業龍頭企業認定以百分制計分,綜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為候選企業。(具體指標見附件1)
第三條 申報與認定
(一)申報材料。(裝訂成冊)
1.填寫《金灣區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附件2);
2.營業執照復議件;
3.承諾書;
4.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審計報告(報告需包含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
5.企業開戶銀行出具企業在日常經濟往來中守法、誠信、運行正常的證明;
6.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使用合同、協議等復印件;
7.企業招聘農(漁)工的用工合同及名冊;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大戶、農村經紀人、農戶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產品購銷、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等形式帶動農戶的合同、協議和占所帶動農戶5%的農戶名冊(姓名、住址、聯系電話)及鎮農業部門出具的帶動農民增收等相關證明材料;
8.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分稅種年度納稅證明或年度完稅證明;
9.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三年內是否存在勞動保障違法記錄的證明;
10.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11.產品質量、環保、科技成果、商標、專利、創新能力等企業在競爭力方面的材料;
12.出具珠海市信用平臺的企業信用報告原件;
以上材料可根據企業情況據實出具。提交復印件的應同時提交原件給接受材料部門進行核對。
(二)申報程序
1.區農業龍頭企業申報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由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下發申報通知。
2、企業向所在鎮農業主管部門申報,所在鎮農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實質審查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在申報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并蓋章,報當地政府同意,在“鎮政府意見”欄上簽注“同意推薦”字樣后,報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
(三)審核及認定程序
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通過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組織對申報區農業龍頭企業的資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后,組織評審專家組對企業進行實地考察。通過企業介紹、專家提問、企業答辯等形式對申報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申報材料進行考核,最后由評審專家按本辦法規定的指標評分。綜合評分達到80分以上,經區農業農業和水務局審核確認后,在區政府網站上社會公示7天。公示期間有異議并經查實存在違規、隱瞞或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區農業龍頭企業”候選資格;如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報區政府批準后授予“金灣區農業龍頭企業”稱號,并頒發牌匾。
第四條 相關扶持優惠政策
1、獲得“金灣區農業龍頭企業”稱號一次性給予補助5萬元獎勵并頒發牌匾。
2、獲得“金灣區農業龍頭企業”稱號的企業優先考慮鄉村產業扶持專項資金項目,優先獲得省市區相關強農惠農優惠政策。
3、鼓勵農業農頭企業引進推廣新技術、新品種、技術更新和品種改良,以及大力發展綠色環保農產品,扶持農業農頭企業農產品品牌建設。
4、已獲得市級以上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稱號的不得再申報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稱號,不重復享受區相關扶持優惠政策。
第五條 運行監測與管理
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對區農業龍頭企業實行運行監測、動態管理、優保劣汰機制。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審核制度,監測以百分制計分,綜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為合格企業,具體程序參照申報認定程序(企業填寫《金灣區農業龍頭企業監測表》附件3,監測程序參照申報、審核及認定程序。對監測合格的企業由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報區政府確認公布,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對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金灣區農業龍頭企業”資格,收回牌匾。
為鼓勵區農業龍頭企業積極參與行業交流和社會公益活動,在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監測中,對積極參與扶貧和農業交流合作的企業給予加分。(具體指標見附件1)
我區市級以上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不納入區的監測范圍,有關工作由省或市對其進行監測。
第六條 違規違法情況處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評為“金灣區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區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其“金灣區農業龍頭企業”資格,并在違法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區農業龍頭企業。
1.被稅務部門查實,有偷、逃、騙、抗稅等違法行為的;
2.拖欠財政借款,或違反政府資金使用范圍的,經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指出拒不改正的;
3.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4.近3年內發生質量安全生事件,或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產品,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等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的;
5.環保不達標、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的;
6.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通過正式文件要求企業提供經營情況、財務報表,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
7.提供虛假材料的;
8.有嚴重失信行為,被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
9.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
第七條 附則
1.區農業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區農業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企業應出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鎮農業主管部門對申請變更的企業實質審查審核,出具審查審核意見并蓋章,報屬地政府同意,出具意見并蓋章,經屬地政府同意后報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審核確認后,通報區相關單位。
2.本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負責解釋。
3.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金灣區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指標
2.金灣區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
3.金灣區農業龍頭企業監測表